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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3-25 16:31:02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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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实施细则》业经连州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文联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培养德艺双馨的文艺名家,提高我市文艺工作者的学养、涵养、修养,激励我市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艺创作,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连州高质量发展提供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项设置:以连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设立“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分优秀文艺作品奖和文艺专著出版奖两个子项。

  第三条 经费来源:经连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连州市财政局立项,每年划拨优秀文艺作品创作专项奖励资金、专家评审费和颁奖会议相关费用。

  第二章 评奖原则

  第四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突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统一的标准,努力体现文艺作品的导向性、专业性和群众性。

  第三章 评奖组织

  第五条成立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申报文艺作品的审核评定工作。市评委会成员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及本地若干名文艺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市外文艺名家担任评委会成员,并相应设立专家库。

  第六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文联,承担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评奖范围

  第七条 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的申报者,既可以是在评奖届别年限内,在连州工作的或持有连州户籍的本地作者,也可以是参与连州市组织的文学艺术活动的非连州市户籍人士。

  第八条 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评奖范围:

  (一)必须是评奖届别年限内在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各类文艺作品评选(征集)活动中获奖的,没有著作权争议的文艺作品(包括文艺评论)。评选(征集)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是各级党委、政府、宣传、文化旅游、文联等部门(含在各级文联属下各类文艺协会),其他民间组织举办的评选活动一律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在下列范围获奖的作品亦列入评选范围内:

  1.在官方公开发行的报刊举办的作品评选活动中获奖的文艺作品。

  2.在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上宣传、文联、文化和旅游部门或地级市文艺家协会举办的艺术展览中展出、文艺展演活动中获奖的文艺作品。

  3.在学习强国平台发布并在地级市以上获奖的文艺作品。

  4.在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上电台或电视台展播展映并获奖的文艺作品。

  第九条连州市文艺专著出版奖的申报作品必须是评奖届别年限内由作者个人自费、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个人文艺专著。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出资出版的文艺专著不列入评奖范围。社科类专著不列入评奖范围。

  第十条 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每年评审一次,凡上一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此期间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出版部门正式出版的作品、专业艺术团体演出的剧本,地级市以上宣传、文联、文化和旅游部门或地级市文艺家协会举办的艺术展览中展出,电台或电视台展播展映等上述活动中获得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奖励的优秀文艺作品(包括文艺评论)。地级市获奖作品是指在地级市委宣传部门、文联、文化及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文艺性评奖中获奖的作品;国家级、省级的以此类推(下同)。

  第十 连州市作者与外地作者合作,由连州市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的文艺作品,征得合作者同意可以申报参评,奖金由合著者自行协定分配;调出连州市的作者其在连州工作期间创作的作品,如符合参评规定的时限,也可申报参评。非连州籍外地作者创作连州本土题材的文艺作品或文艺专著,也可申报参评。集体创作者或市内作者合著以集体名义或合著名义申报的文艺专著,合著作者需共同出具书面协定材料,奖金由合著者自行协定分配。

  第五章 评奖期限

  第十  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每年评审一次,凡上一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期间在《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获奖的文艺作品或出版的文艺专著均可申报。

  第十  因上一级有关单位评奖时间推迟延后,申报者无法提供充足材料的,可推迟至下一年度进行评奖。

  第六章 奖项设置

  第十 为简化评选程序,便于评审,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只设两个子项:优秀文艺作品奖和文艺专著出版奖。

  第十 奖励等次及奖金标准:

  (一)优秀文艺作品奖

  1.凡获国家级文艺奖、省级文艺奖、地级市文艺奖的作品及其作者,不分等次,按各级别奖所获奖金予以与上级奖励的相同数额奖励。申报时须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供获奖通知或获奖证书及奖金数额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佐证材料。

  2.凡获国家级、省级文艺奖的作品,如主办单位未设奖金的,按获奖级别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其中(1)一等奖:国家级每个作品3000元,省级每个作品2000元;(2)二等奖:国家级每个作品2000元,省级每个作品1500元;(3)三等奖:国家级每个作品1500元,省级每个作品1000元;(4)优秀奖(入选、入围、入展):国家级每个作品1000元,省级每个作品800元。

  (二)文艺专著出版奖:

  1.文艺专著出版奖每年设置名额3个,由评委根据专著的内容和出版质量评出,评奖范围限文艺专著。

  2.文艺专著出版奖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进行奖励,出版专著内容为连州本土题材的每项专著以奖代补出版印刷费总额的50%,最高不超出20000元,其他内容的每项专著以奖代补出版印刷费总额的50%,最高不超出10000元。

  3.申报作品必须提供评奖年度真实有效的发票、出版合同等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发现作假,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该作者五年内不得参评此奖。

  第十 凡获得优秀文艺作品奖和文艺专著出版奖的作品及作者,均颁发“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评奖标准

  第十 基本标准

  凡参评作品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性、艺术性强,格调高雅,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一)优秀文艺作品奖

  评为优秀文艺作品奖的作品,必须是获国家级文艺奖(中宣部、中国文联、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及中国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文艺性评奖中获奖的作品),省级文艺奖、地级市文艺奖以此类推进行评选(申报者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同一作品获多项奖项的只评选其中的最高奖项。

  (二)文艺专著出版奖

  1.个人专著或合著,自费出版、公开发行,无版权纠纷。申报者必须出具出版物、出版合同、正规发票原件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认证的公开书号为依据,公费出版的专著不列入评奖范围。专著内容必须健康向上,具有较高的艺术性、观赏性、可读性,受到读者、观众的充分肯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该奖项不影响优秀文艺作品奖申报。

  2.已获得文艺专著出版奖的书籍重版印刷的,不再给予奖励。

  3.境外(含港澳)出版物须经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注册登记认证。

  4.评审组专家或评委会办公室认定为粗制滥造,没有艺术价值的平庸之作一律不予评奖。

  5.凡非法出版物,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 国家级及省市级文艺奖的认定:

  (一)中宣部主办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含电影、电视剧、戏剧、歌曲、文艺类图书5个子项)。

  (二)文化和旅游部设立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含“文华奖”、“群星奖”2个子项)。

  (三)广电总局设立的“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含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3个子项)。

  (四)中国文联设立的13类大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美术金彩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全国美术展览奖”、 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五)中国作协设立的4类大奖: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十九 国家级官方文艺报刊(媒体)的认定:

  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文艺及其理论报刊;

  中国文联及下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文艺及其理论报刊,和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中国作家》、《收获》、《十月》、《当代》、《长篇小说选刊》、《中篇小说选刊》、《小说选刊》、《新华文摘》、《剧本》、《诗刊》。

  第二十条 省级、地级市文艺奖认定根据省、市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章 评奖时间

  第二十一条 申报者于当年7月20日前向市评委会办公室上报上年度的“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候选篇目,同时上报下述有关材料:

  (一)“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申报表。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
    (二)提供参评作品。其中申报文艺专著出版奖的须提供出版物原件;小戏小品、曲艺、话剧等类别的作品须提供剧本或出版物;书法、美术、摄影、民间工艺等类别的作品须提供作品图片电子版,如已被收藏的则提供作品照片及收藏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音乐、舞蹈、影视作品提供作品音像资料;在刊物上发表作品获奖的,须送1-2份刊物原件和作品发表复印件。
    (三)提供参评作品展演、播映、发布等获奖证明材料及作品原件和复印件。
    (四)推荐评奖作品逾期不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五)市评委会办公室当年9月上旬完成总评,10月颁奖,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评选时间。

  第九章 评奖程序

  二十二 市评委会及评委会办公室,必须遵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在有效申报的时间内,按申报要求由作者、文艺组织、文艺家协会或单位申报,申报人或组织自行填报由市评奖办公室印制的申报表后送市评奖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作者、作品进行资格审查。

  (三)评审:由市评委会办公室根据作品类别交有关专业人士、专家展开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由评委会办公室组成人员认真审核依据。

  2.评委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均要在参评作品的《申报表》上签名确认。

  3.《申报表》上报中共连州市委宣传部审核批复。

  (四)公示:市评委会办公室将申报结果在市政府网公示7天,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五)颁奖:市评委会或市评委会办公室经中共连州市委宣传部同意后进行颁奖,亦可召开颁奖大会进行颁奖。

  第十章 评奖纪律

  二十三 市评委会成员及办公室,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 参评作品和获奖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它重大问题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成果获奖资格,并通知作者所在单位。对已颁发的证书和奖金,全部追回。该作者连续五届不能申报“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评奖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凡评委本人有作品参加申报评奖的,不得担任评审工作。

  第二十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获奖的文艺作品专著可以同时申报优秀文艺作品奖和文艺专著出版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市评委会办公室。

  三十 本实施细则可根据国家、省、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情况作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制定相应更完善的奖励细则。

  三十一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5年,5年后可根据要求作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原《关于印发〈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实施细则〉的通知》(连府办〔2015〕31号)同时作废。


关于《连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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